一般条款和条件

以下条件是与我们签订的所有合同的一部分。我们承诺即使在合同之外的行为中也要遵守这些条件。

以下翻译仅供参考。如果此翻译版本与英文版本存在任何冲突或不一致,则以英文版本为准。

1. 一般条款

  1. 以下条件是与我们签订的所有合同的一部分。我们承诺即使在合同之外的行为中也要遵守这些条件。
  2. 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的最新版本也应适用于所有后续交易,而无需明确声明或同意其结论。我们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的有效性不受影响;两组条款和条件应同时适用。在无意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以这些一般条款为准。
  3. 我们特此反对缔约方的反确认、反要约或其他提及其业务条款和条件的行为;缔约方的偏差条款和条件仅在经我们书面确认后才适用。

2. 发送电子邮件

  1. 同意书

    通常,电子邮件(广告/新闻邮件)仅应在收件人事先声明同意(选择加入)后发送。此同意声明必须特别满足以下要求:
    1. 必须主动且单独地授予同意。收件人必须点击/选中勾选框或提供同样明确的同意声明。本声明仅适用于广告,不能作为其他声明的一部分(例如,同意通用条款或通用隐私政策)。
    2. 对于特定情况,必须以知情同意的方式授予同意。必须明确指定同意的受益人。 还必须清楚、全面地说明要促销的行业和领域。
    3. 未成年人的同意仅在以下情况下有效:
      • 对象已年满 16 周岁,或
      • 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已宣布同意。
    4. 一旦获得同意,我们将清晰明确指出该许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并在之后生效。该通知应包括有关如何以及向谁传达撤回同意的详细信息。撤回同意不得比授予同意更为复杂。取消一经收到,最迟应在五个工作日后生效。
  2. 作为例外,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不经事先选择加入(cf 2.1)即向客户发送电子邮件:

    1. 既有的客户关系(已有的付款清算协议),
    2. 自己的类似产品或服务的直接广告,
    3. 通知有可能撤销同意(在声明时以及每次使用该电子邮件地址时),而不会产生除转换费用以外的任何费用(由基本费率决定),并且
    4. 没有人反对。
  3. 客户(即我们的合同合作伙伴)应清晰可辨。发送的每个与业务相关的电子邮件均应包含易于识别的全文特征。 特征应包含以下信息:

    1. 客户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对于法人而言:工商注册号,社团注册号,合伙人注册号或合作社注册号,并将其中相关的注册号合并;
    2. 联系信息,但至少是有效的电话号码或电子联系表格,以及欧盟电子商务指令 2000/31/EC 第5条第(1)款及其国家实施规范(例如, 德国:§5(1)Telemediengesetz(TMG))
    3. 增值税标识号或企业标识号(如果有)。
    国家法律规定的进一步信息义务不受影响。
  4. 每封电子邮件均应附有退订通知(退出)。对于不知道访问凭证(例如用户名和密码)的接收者,原则上可以取消订阅。环保投诉办公室可能会允许例外情况,但所提供的服务因特殊功能需要不同的处理方式。
  5. 电子邮件的标题或主题中,均不得隐藏或掩盖发件人或商业性质。当故意将标题或主题设计为不向收件人提供有关发件人的实际身份或消息的商业性质时,就视为隐瞒或掩饰。

3. 纠纷解决

根据 VSBG 第36条(关于消费者纠纷的替代纠纷解决法律,请参见 2013/11/EU 指令),我们特此通知您,我们将不参加由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指示的纠纷解决程序,也没有义务这样做。

欧盟委员会在线纠纷解决平台 https://www.ec.europa.eu/consumers/odr

4. 最终规定

  1. 依据法律允许的选择,奥尔登堡应作为由合同关系引起的所有争议的管辖地。
  2.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适用。不包括国际销售法。这也明确适用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3. 这些一般性销售条款中单个条款的无效性不应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无效的规定应视为已被有效的规定所替代,这些有效的规定应尽可能地实现被省略规定的经济目的。